農工黨陜西省委會秘書長馬鵬程反映:境外公民是國家財富及海外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政府歷來都高度重視境外公民權益的保護。隨著中國經濟的騰飛和崛起,我國的國際影響力在日益加大,中外交往更加頻繁,有數據顯示,改革開放前,我國公民出境極少,到1978年也只有20萬人次左右,而2006年我國公民出境已達3452.36萬人次,增長了近180倍,在海外設立的中資機構幾十倍、成百倍的增加。隨著在境外工作和生活的中國公民日益增多,中國公民境外權益受到侵害事件時常見于媒體,牽動著國人的心。由于政治、經濟、文化、族群、地緣等多種因素的疊加影響,加上恐怖主義等非傳統威脅,有效保護公民境外權益已成為刻不容緩的當務之急。
面對新時期我國公民境外安全與權益保護這一課題,我國政府盡管已經作出了迅速反應。就外交部而言,及時調整了職能,設立了涉外安全事務司,并增設 “應急辦公室”,同時制定了外交部應急機制,但這些還遠遠適應不了我國公民在境外的實際。
目前我國公民境外權益實現的途徑,多倚仗外交保護和領事保護,或無序的公民自我救濟。使用外交及領事保護是一種特殊措施,頻繁地使用這一措施不利于維護我國國際形象,更與一個大國的地位不符,并有可能加劇境外中國公民與居住國公民的族群矛盾與沖突;而公民無序自我救濟作用有限。
對此建議加快完善中國公民的境外保護機制,構筑以由國家的外交保護和領事保護為主導、以國內外民間社會團體法律援助為支撐,以提升境外公民自我保護及維權能力作為基本環節的完整保護制度。
適時制定《中國公民境外安全保護法》,加快有關國際條約和公約的締結及批準步伐,擴大民刑事司法協助或引渡條約的簽約國范圍等,用法律保護我國公民的境外安全。
。2)進一步加強國際合作,維護地區和平與安全,嚴厲打擊恐怖分子,防止恐怖活動升級和恐怖地區范圍的擴大,保護海外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權益。
(3)進一步發揮外交機構在保護我國公民海外保護方面的作用。大使館、領事機構、外事處等外交機構應當認真擔負起海外公民保護的責任,除了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外,在維護海外合法權益方面應給予公民更大的幫助。
(4)建立駐外機構與當地的安全合作中心,將境外公民安全納入當地政府與我國駐外機構的雙重保護之下。充分發揮由華僑和境外公民組成的商會、聯誼會、行業協會等民間團體在法律援助和經濟支持能力方面的優勢,提升境外公民的自我保護及維權能力。
。5)創立中國公民境外保護專項基金和完善境外中國僑民的登記制度,使境外公民能夠信息共享、多重保護。
(6)廣泛宣傳我國形象,著力處理好與當地民眾的關系。在境外投資地,通過有效手段向當地民眾進行宣傳,告訴他們我國所建工程項目將為當地創造財富,提供就業機會,使他們能夠心懷善意。同時還應遵守駐在國的法律,尊重當地風俗,與他們友好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