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拢保等帐“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自1983年以來,每逢這一天,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舉行多種活動。目的有兩個:一是告誡經營者自覺履行法定義務,恪守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二是提醒消費者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做一個不上當、不受騙、精明的消費者。
讓我們來看看國外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一些做法。
一、加強立法。當消費者權益被侵害的事實,成為普遍的社會問題時,指望商家恪守商業道德和增強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這只能起到治標作用,要想達到治本的效果,最好的辦法還是通過立法來解決。
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家制定了很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單項法律法規。如加拿大,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有消費者保護法、商業行為法、預付費服務法、機動車輛修理法、貸款擔保法、消費者報告法、墓地管理法等幾十部,從最初的質量、計量、價格、安全、衛生等領域,擴展到現在信用卡、利率、環境保護等新的領域。
美國的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建立較早且比較完善。美國沒有消費者保護基本法,眾多單項的成文法和長期積累的大量判例構成了美國消費者保護立法體系。同時,法案一經頒布,政府每年都要檢查執行情況,以確保立法后真正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
日本消費者立法比較先進,2004年將《消費者保護基本法》名稱改為《消費者基本法》,從“保護”轉為“幫助其自立”,從保護弱者的立場轉變為“照顧到消費者的年齡和特性”,從根本方針上進行了大的改變。
為加重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處罰,加拿大在1996年將《競爭法》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其中對虛假廣告、誤導廣告的民事責任修改為刑事責任,加重了對這類行為的處罰。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加拿大安達略省消費者保護部的權力非常大,比如企業若侵害了消費者權益,經調解不成,可直接將企業告上法庭;根據北美貿易協定規定,若有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涉及其他國家的,消費者保護部同警察一樣有跨國調查的權利。
二、注重宣傳。美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府執法機構、消費者自發成立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民間組織、企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自律機構幾乎都辦報紙、刊物、宣傳冊和網站等,大多都是免費贈送給消費者的。加州消費者事務部的網站每月點擊300萬次;教育出版物每月有上千冊分發。美國消費者聯盟的《消費者報告》雜志,在美國發行量為400萬份,這本雜志不刊登商業廣告,不為任何公司做宣傳,在讀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三、強化監管。在美國,從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僅有聯邦、州和地方各級政府機構,還有眾多民間或行業團體。政府機構如聯邦貿易委員會,擁有受理投訴、進行調查、實施處罰和必要時應用法律程序的權力。民間組織如美國消費者聯盟,通常為消費者提供諸如法律咨詢和消費指南的信息服務,并向政府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政府機構與民間組織合作,將觸角延伸到社會、經濟的各個角落,為消費者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與保護。
四、維權方便。在美國,如消費者想投訴,可通過電話、信件、電子郵件或親自上門方式。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機構或組織都有網站,上面有辦公地點、聯系方式甚至接待者的姓名。不管事情大小,投訴都會得到受理。同時,美國企業和商家本身一般也設有專門為消費者服務的“窗口”,如電話、電子郵箱、接待處等,它們情愿自己接待投訴者并為他們解決問題,以免消費者投訴到有關機構或組織引起大麻煩。
美國借助法律保護消費者權益,一方面嚴格執行已有法律法規,規范生產經營活動,打擊壟斷、欺詐等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注重為消費者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務。小額投訴法庭就是后者的一個例證。這種法庭具有訴訟金額小、訴訟程序便捷、費用低廉和糾紛解決迅速等優點,為保護消費者的索賠權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美國、日本、加拿大等國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政府仍是主導者,且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國外的成功經驗告訴我們,建立一個完善有效的保護體系,不僅能給消費者提供保護,而且能更好地維護經濟秩序。